院政〔2009〕46号
安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安阳师范学院院系经费分配和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人文管理学院:
《安阳师范学院院系经费分配和使用试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阳师范学院院系经费分配和使用试行办法
二○○九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 |
财务管理 院系经费 分配 使用 通知 |
安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
2009年6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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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安阳师范学院
院系经费分配和使用试行办法
为落实我校“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的战略目标,根据“重心下移,财权下放”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推进我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院系经费管理,充分调动院系办学的积极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系经费分配和使用原则
院系经费的分配和使用以“重心下移,财权下放,权责结合,跟踪问效”为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要求,实行院系经费二级预算管理。
二、院系经费分配办法
(一)院系经费分配基本办法
院系经费包括:基本业务费、实验实践费、非师范生实习费、设备维修费、收费工作奖励、资料室建设等内容。经费分配中涉及学生数均按春节开学后一周缴清学费学生人数计算。具体分配标准如下:
基本业务费:按每个院系基数10000元、500元/师和110元/生安排经费,包括公修课、党建工作支出和学生活动费。党建工作支出标准按照组织部提供的标准安排,学生活动费标准按各院系基础定额5000元和10元/生标准安排。
实验实践费:包括实验、写生、考察、模工、表演、体育维持等费用,根据历史记录和院长办公会批复的支出标准测算。
非师范生实习: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本年度非师范生实习人数,按70元/生标准安排经费。
设备维修费:根据实验设备处提供的上年末各院系教学仪器设备金额,按照教学仪器设备金额的3‰安排经费,专款专用。
收费工作奖励:根据上年末学费收缴比例,学费收缴达本院系学生应缴费用97%(含97%)以上的,按本院系基本业务费的10%予以奖励;学费收缴比例在97%以下、在全院排后三名的院系,扣除基本业务费的10%。收费工作奖励的40%奖励个人,40%划拨学生活动经费,20%划拨院系经费。
资料室建设:学校根据财力情况,对院系专业资料室建设进行补助,专款专用。
(二)人文学院经费分配办法
考虑各院系承担的教学任务,人文学院经费分为人文学院业务费和划拨院系业务费,具体分配办法为:
1、人文学院业务费
人文学院业务费包括:基本业务费、实验实践费、设备维修费、收费工作奖励。基本业务费按基数10000元、500元/师和80元/生计算,包括公修课、党建工作支出和学生活动费。实验实践费(不含写生、考察、表演、模工费)、设备维修费、收费工作奖励,参照院系经费分配基本办法计算。
2、划拨院系业务费
划拨院系业务费包括:基本业务费、实验实践费(只含写生、考察、表演、模工费)、非师范生实习经费。基本业务费按30元/生安排经费,实验实践费和非师范生实习经费参照院系经费分配基本办法计算。
(三)公修课经费分配办法
院系承担的公修课,根据公修课学生数,按3元/生.门.学期标准从相关院系经费中划转。
公修课教学部经费,根据公修课学生数,按3元/生.门.学期标准从相关院系经费中划转,学校另按基数10000元和500元/师标准增拨基本业务费。
(四)新建院系经费分配办法
新建院系学校给予办学启动费3万元。从第二年起,对经费安排不足3万元的院系按3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于本年在校生增幅超过20%的院系,新增学生按4个月标准安排基本业务费。
三、院系经费使用办法
(一)使用范围
院系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的正常运行,使用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实验实践及非师范生实习工作、设备维修工作、资料室建设、党建工作、学生管理及活动、后勤服务等支出,其中:党建工作、学生管理及活动、设备维修、资料室建设等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标准专款专用。
(二)实行二级预算
为扩大院系经费自主权,对院系经费实行二级预算管理。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和本单位实际编制二级预算,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由财务处监督执行。
二级预算实行目录制,学校根据管理需要设定经费支出目录,非目录项目自行安排。年末院系编制本单位经费决算,并向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和教代会汇报。财务处定期向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审计处定期组织二级预算审计。
(三)财务支出审批
院系应严格按照二级预算内容组织审批,招待费和固定资产购置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招待费应严格控制在院系经费的4%以内。
(四)经费指标下达
根据财政拨款及学费收缴分期到位的实际,每年年初按上年预算的1/3预拨经费,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院系剩余指标在学校年度预算批复后根据学校财力分期下达。
(五)结余经费的使用
各单位上年度结余经费或10月份以后本年度的结余经费,在确保生均教学四项经费(本专科生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的投入前提下,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用于设备采购,用以改善本单位的办学条件或办公条件。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