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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之四
2012-12-06 16:30 cw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教育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1.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明确中央、省、市(地)、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责任。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律地位,完善学校法人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积极推进学校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改革。依法规范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开拓创新,办出风格和特色。继续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

2.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办学规范、管理有序、监督有效、保障安全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管理,推进科学民主办学和依法办学。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安全预警机制,健全师生意外保险和医疗卫生保险制度及健康体检制度,努力建设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3.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法落实对民办学校的有关扶持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权利。政府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落实民办高校督导制度,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确保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察和财务状况的监管,督促民办高等学校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尽快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二)加大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

1.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

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将教育列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财政年度预算和执行结果都要达到教育经费支出的法定增长水平,并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

2.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政府对义务教育负全责,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逐步增加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在政府增加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互补充的高等教育投入格局。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教育投入体制。制订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生均拨款标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增加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提高生均经费标准,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且向社会公布,确保落实到位。完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对教育捐赠或出资办学,研究并适时出台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政策。

3.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

牢固树立勤俭办教育的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拨款办法,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共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规范、改进各类学校的财务管理,加强项目管理,坚决反对一切浪费现象,反对学校建设中追求奢华的现象,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对公办学校贷款的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注重防范并努力化解贷款风险。严禁挪用、截留、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经费安全。

(三)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治教。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

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修订工作,适时启动学校法、考试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的起草工作。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必要的配套性教育法规。

2.改进教育行政管理。

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减少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改进管理方式,更加注重运用法律、规划、拨款、标准、信息服务等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全面加强教育规划工作,建立规划的动态调整和实施监测机制。完善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机制,加大决策环节的制度化建设,推动教育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开展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提高行政管理干部素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权益救济制度。

3.大力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建立健全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对学校科学有效的督导评估体系,逐步建立教育实施状况的监测体系。进一步改进教育督导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督导检查的限期整改制度、督导检查结果的公报制度、教育重大问题的监测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4.从严治教,加强管理。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实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认真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收费政策,加强对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坚决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格考试管理,确保考试安全、公正,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坚决制止非法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对基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依法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力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有教育系统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抓好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全社会共同努力,开创教育发展新局面。

1.加强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统筹领导。

保证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到实处。要研究解决教育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深化相关领域改革,改善教育发展环境,为教育多办实事。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的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关于推动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政策,组织实施好教育发展的重大工程项目,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2.全社会共同努力推进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要深入动员、广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积极为教育发展贡献力量。新闻媒体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宣传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成就。加强文化建设,为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艺术魅力的精神产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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