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7号)要求,我省从2014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百元版通用定额发票,到期未使用的不得再开具,否则视同违规开具发票处理。为配合做好税务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的使用和报销,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学校从201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百元版通用定额税务发票。
2、学校停止报销2014年7月1日后开具的百元版通用定额税务发票,对于2014年7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延长报销日期到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 务 处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