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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2020-12-14 16:16  

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者,存在产生个人征信事项影响。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 信息无变化的情况

建议各位教职工2021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也要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为系统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进行了调整、个人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

二、 信息有变化的情况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要登陆个人所得税APP,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

1.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详细确认及修改步骤,教职工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在相关推文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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