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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财务审批办法》
2016-04-20 17:02 cwc 

安阳师范学院财务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强化经济责任,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日常运行由校长授权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负责。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工作分工,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及校属单位负责人在一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工作。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共安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安师〔201058号)和《安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制度》(院政〔201128号)规定执行。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议及审批权限履行签批手续。

二、财务支出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

1.教职工工资、随工资发放的各类津贴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支出由人事处长审批。

奖励性绩效工资、引进人才安家费等由人事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科研奖励由科研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职工福利费支出,由工会主席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临时工工资、外聘教师报酬等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核,人事处长审批。

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由经办人初审、学生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5.学校研究决定发放的各类劳务酬金按照学校研究意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教学院部经费支出的审批

1.日常经费由院长(部主任)审批,学生、党建经费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招待费、车辆使用费和固定资产购置由院长、党委书记联合审批。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规定,5000元(含5000元)以上支出,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由院长、党委书记联合审批。

院长本人发生的支出事项,由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本人发生的支出事项,由院长审批。暂时由党委书记签批的学院应明确一名副院长审批。

2.重点学科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学科带头人签字、教学院部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学科带头人签字、教学院部负责人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由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出国(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机关处室经费支出的审批

支出在3000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000元(含3000元)以上由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招待费、车辆使用费和固定资产购置费,由机关处室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

1.修缮、购置、零星基建等经费支出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初审,审计处长、监察处长、财务处长审核、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2.基建投资支出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工程形象进度填报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拨款申请审批表,基建处长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组织论证并提出拨款建议,审计处长、监察处长提出审核意见,财务处长核实拨款进度并提出拨款意见,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3.科研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教学院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初审、教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科研处长审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初审、教学院部负责人及科研处长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 利用学校备用金安排的项目经费支出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处长审核,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学生教材款、体检费、教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等代管资金支出,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批。

6. 退还质保金(需提供验收报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财务审批要求

(一)本着“谁签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要认真审核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所签批的支出事项负责。

(二)教学院部、机关处室经费支出应按财务预算安排严格支出范围,专项经费支出按规定专款专用。

(三)审批手续要求

1.专项经费支出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及报告批示和合同(协议)办理审批报销手续。单项工作支出,应集中一次审批,及时结算。

2.材料购置应由实物验收保管人员签章,固定资产购置应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3.经办人应对经济业务及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审批报销前应附发票网上查证结果,定额发票需附明细清单并盖章。

4.各类票据从开票之日起超过壹年不予报销,使用公务卡支付的票据超过半年不予报销。

5.经办人原则上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6.财会人员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手续或经费指标不足时,不予受理。特殊问题,需经财务处处长、有关校领导审批。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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