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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015-01-08 09:48 赵哲 

安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院政〔2014〕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收节支;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推进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五条学校的财务工作依法接受主管部门、上级单位以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一名副校长具体分管财务工作,总会计师协助财务管理工作,分别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其职权分工承担相应等级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财务处为学校独立设置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副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学校各项收支项目、标准及票据等事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负责起草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征求财务处的意见。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财务处应参与研究。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在正式签订前,应征询财务处意见。

第九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报告财务数据。

第十条各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进行审批,并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十一条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学校一级预算和各单位二级预算构成。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则上不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必须自求平衡。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四条学校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程序,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一上”是指相关业务处室提供预算编制基础数据,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提出预算建议,提交校教代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批准;“一下”是指财务处根据批准的学校预算,将预算通知书下达到各经费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二上”是指各经费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依据规定程序,按用途和限制标准编制二级预算,报财务处审核;“二下”是指财务处根据审核后的二级预算下达批复,作为预算执行依据。校级预算调整履行有关程序后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各单位二级预算项目之间的调整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申请,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预备费,以满足预算年度不可预见事项所需。预备费一般不直接支出,主要用于调增年初预算项目指标或新设项目。

第十六条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认真编制二级预算,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育人理念,围绕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科学安排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公示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学校和校属各单位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应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分类核算。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匹配。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超出年初预算增收的各项资金,应按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经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各项经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审批制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越权审批现象。凡是国家规章制度规定有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费支出审批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照资产的流动性和形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现金有关规定,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财务处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不及时结算应收及预付款项单位或个人,财务处有权在该单位项目经费中或个人工资中予以扣回或暂停办理相关支出业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清查盘点、出租、转让及报废等程序和要求,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相结合,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依法组织采购活动。采购活动要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三)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使用学校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预收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不得私设“小金库”。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客观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和民主监督机制建设,推行财务公开,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整改。

第四十一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业务。财会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学校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同时,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财会人员,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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