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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额发票财务报销的新规定
2021-05-10 18:04 财务处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财税政策和相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自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学校财务报销有如下两条新规定,望广大教职工根据相关要求准备报销材料,开展财务报销。

一、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应采用带有新版发票监制章的新版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1231日后继续使用。

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学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旧版出租汽车定额发票不允许再报销,新版发票才是有效的报销凭证。因此,广大教职工在取得发票时,应注意是否是带有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若遇到带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以当面拒收。

二、通用定额发票上“付款单位”及“开票日期”需填写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等。学校审计处组织的内部审计建议,通用定额发票上“付款单位”及“开票日期”应填写完整。

因此,学校财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本次内部审计的建议,做出如下要求:自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教职工在报销时提供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及“开票日期”需填写完整,其中“付款单位”应填写“安阳师范学院”的全称,不得填写“安阳师院”、“师院”、“安师”等简称,“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清单上的日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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