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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5-01-24 09:24 赵哲 

 

安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08号令)和《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标准。纳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财务处为一级管理单位,实验设备处、后勤处和图书馆等归口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单位。

第七条 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2.管理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网络综合系统;

3审核二级管理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依据、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

4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计划及方式,通知二级管理单位组织采购活动。督促二级管理单位合同备案。负责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申报工作;

5参与校内采购活动、资产验收工作,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6.对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分管的固定资产的管理细则及规定,安排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向财务处备案;

2.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财力可能拟定下年度初步采购计划报财务处,作为学校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的参考依据;

3.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负责签订采购合同,组织所购固定资产的验收、资产登记工作,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款项支付手续;

4.根据使用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向学校提出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报告及处理建议,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手续;

5.对归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定期对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6.接受一级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三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向一、二级管理单位报送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

2.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二级管理单位要求,编制本单位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初步计划,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报二级管理单位;

3.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初验以及向二级管理单位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4.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固定资产卡片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定期进行账实核对,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完整。向二级管理单位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5.接受一级、二级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条 采购计划。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在年度下达的预算指标内各二级管理单位编制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购置申请。各单位的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应向二级管理单位申报,二级管理单位对其资金来源、事业发展需求、现有固定资产配置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对购置计划进行论证并提出购置项目申请,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学校批准的采购项目,二级管理单位填写《安阳师范学院政府采购申请表》(进口产品采购还应履行进口设备采购有关手续)报财务处。

使用本单位经费和个人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集中购置暂行办法》(院政〔201442号)执行。

第十二条 组织采购。二级管理单位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计划和方式,有计划地组织采购活动,按时完成预算下达的采购任务和资金支付计划。进入采购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或自行变更。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二级管理单位应按程序及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到财务处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进行验收。采购货物运抵后,二级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或供应商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使用单位首先进行初验并向二级管理单位提出正式验收申请。验收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二级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监察、审计、财务等单位人员组成,二级管理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质保期满后,由使用单位提出复验申请,二级管理单位组织复验。

学校自制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视同购置固定资产,按其造价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接收捐赠和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基本建设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基建工程验收交付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审批报销。正式验收合格后,二级管理单位填制《安阳师范学院财务支出审批表(专项资金)》,完成审批程序,凭《安阳师范学院财务支出审批表(专项资金)》、供货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和验收单及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报销。复验合格后,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归档管理。固定资产采购档案分别由二级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对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或未按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计划和方式进行,或合同、验收手续不完备的,财务处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使用单位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运行日志,记录运行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资产清查。一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二级管理单位定期对其分管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查,并及时与二级管理单位进行账目核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借用。个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二级管理单位进行审批。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经主管校长批准。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并到期收回。

生产经营性单位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手续交接。一级、二级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离资产管理岗位或离职、离退休等,应当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处置内容。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变卖、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处置程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报二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一级管理单位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申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处置估价小组,由监察、审计、财务、二级管理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按程序处置固定资产。如有必要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七章 表彰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表彰。学校对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处罚。对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或不能按时完成固定资产自查、盘点、统计上报工作的使用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暂停单位经费使用等处罚;对丢失损坏固定资产或造成事故的,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擅自转让固定资产、未经批准用学校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使用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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